约定合同到期自动顺延能否规避二倍工资?
邢蓓华 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庭审判长。
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刘某某于2008年10月29日入职某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焊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10月30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并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开始实施的《厂规》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刘某某在入职时填写了员工简历表,该表下方有如下内容:“注:……2、本人已经查阅公司最新厂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执行文件,并承诺严格遵守”。刘某某在该简历表上签名及按捺手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某某一直工作至2010年11月7日。刘某某于2010年11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 2009年10月3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某实业有限公司不予支付刘某某2009年12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09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是否还需再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厂规》已经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而有刘某某签名的《员工简历表》已经备注“本人已经查阅公司最新厂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执行文件,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证据足以表明刘某某知悉某实业有限公司《厂规》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的内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刘某某也从未对上述《厂规》规定的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厂规》中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厂止的内容应属有效。按照该条内容,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31日之后虽然没有与刘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由于刘某某一直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在2009年1月1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刘某某离职前继续有效,双方之间应视为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实业有限公司无需再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某要求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不成立。
上一篇: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下一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