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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环节的风险与应对

来源:派尔人力集团 发布2015-4-27 浏览:1707

 

1、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什么情形下无需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a劳动合同期满;b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c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d 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e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a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b 宣告死亡 c 到期后员工不愿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年限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还是从200811日期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只从20081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以前的规定中,单位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200811日之后工龄必须计算经济补偿金,之前工龄是否计算依据各地之前规定而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需要按照20081月以后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期间,其劳动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合同期限自动延长。

6、合同终止是双方事先的合意或法律的规定,双方都应当知道的,没有通知的必要;合同终止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通知没有法律意义,法律上也没有要求。总之,合同终止不需要通知对方,除非合同或地方法规另行规定。